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
第九届学术委员会
主 任 委 员:刘国庆
副主任委员:李志勇、 王根平
委 员:白 辉、 董 立、李顺国、吕 芃、师志刚、夏雪岩
秘 书:刘 猛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
2021年11月9日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弘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特设立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是由本所学科带头人、较高水平的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研究员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以国家和省颁发的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决定研究所重大学术问题。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审议研究所科技发展规划;审议研究所学科设置、科研计划方案,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议研究所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组织学术交流;受所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五条 评审、推荐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审议重要的横向协作项目。
第六条 审查、评议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完成人员排序合理性,并帮助修改提高和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七条 负责对职称申报者进行评议、推荐,参加研究所职称聘任方案修订。
第八条 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
第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所务会批准。
第十条负责对青年学术交流促进会进行学术指导。
第三章 组 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九名,由研究所科研人员民主选举,所务会讨论决定,所长聘任。
第十二条 所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学科代表性,其成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对研究所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所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
3. 一般应是在职的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研究员。
4. 在担任学术委员之前的两年内,应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5. 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其人选由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离开科研岗位连续一年以上、在任期间退休或调离我所者,有关学术委员会成员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如因违背有关学术原则而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可免去学术委员的任职。学术委员会委员如因故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所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所长批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策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情况扩散出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临时成立评议组、评审组等专题组。并各设召集人1人。各临时机构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并按学术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有义务审议所长委托的有关学术问题以及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且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学术问题。但每次到会人数必须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得到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有效。会议原则上根据研究所的实际情况,由所长和主任委员商定,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研究所各部门若需召开所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所学术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准备会议、通知人员。
第十九条 所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所学术委员会每年组织学术交流活动1-2次,学术委员任期内必须做1次学术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所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