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
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河北省财政厅冀财行【2014】42号《河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6年9月7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三条 各级人员出行须按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研究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参照《河北省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2016)》(附件1)中“厅(局)级”标准执行。二级研究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两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三级、四级研究员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研究员以下人员按“其余人员”标准执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乘坐飞机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公务机票。未购买公务机票的,应当提供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附件,按照单位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程序报销。乘坐飞机的订票费、经批注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各级人员出差期间住宿标准不同。研究员住宿标准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2016)》(附件2)中“厅(局)级”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参照表中“其余人员”执行。未按规定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按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到三环以外的石家庄市区出差,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需要住宿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助依照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如单日内交通费用超出80元可凭据报销。报销市内交通费用则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带车、搭车等无车票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报销表、机票(附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和登机牌)、车票、住宿发票、差旅费粘贴单(注明伙食补助计算依据)等报销凭证,并按规定粘贴。不在编制内的聘用人员及学生等购买机票、车票等可使用支票购买,并打印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或可使用正式人员公务卡结算,报销时提供经所领导审批的报销说明。
第九条 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须出具无住宿发票证明,由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经所领导核实批准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通知中明确标明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仅报销路程中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参会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
第十一条 到常驻地以外从事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正常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在外地驻点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期间的住宿费和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外宾接待等费用按照河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丢失票据,由出差人员自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项目主持人、科室主任、主管所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冲突的,依照上级文件执行。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财务科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