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职工考勤和休假管理的规定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职工考勤和休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冀政办字【2015】162号)、《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请销假及考勤制度
1、严格工作纪律。职工必须坚持工作制度,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准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2、严格外出请假制度。一般人员外出,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中层干部外出,须请示主要所领导同意;所领导外出,需按照河北省农科院相关规定向主管院领导和院主要领导请示,并提交书面申请,向农科院办公室备案。
3、严格考勤制度。
(1)各科室负责人对科室人员的出勤情况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记录、汇总、上报工作,出现漏报、错报和弄虚作假情况,追究科室负责人和考勤上报人员责任。所领导考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统计。
(2)各科室每月考勤情况,须于次月5日前报所综合办公室,以便统计审核。
(3)职工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加班须说明事由,并由部门领导确认,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4、严格请销假制度。
职工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各类假期均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和所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所综合办公室备案。休假完毕后,填写销假条,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所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紧急情况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应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和所领导,并在休假完毕后补办相关手续。未经审批私自休假,按旷工处理。各类请假审批要求如下: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不含3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及以上须由科室负责人和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中层副职请假2天及以上需经部门正职和主管所领导批准;中层正职请假无论长短均需经主要所领导批准。
(2)连续休病假超过5天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医嘱;在一定期限内需经常性到医院治疗,难以按时上下班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医嘱,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务会议定后,在保证完成本人职责的前提下可在治疗期间灵活掌握上下班时间。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务会议定可办理病休手续,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调整本人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3)实行倒休制度,职工休事假或病假,可先用加班产生的存休进行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门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利用存休倒休,需提前填写倒休申请,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所综合办公室备案,并在考勤表上做相应标注。
(4)年休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均应须经科室负责人和所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及时到所综合办公室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各类假期管理
(一)年休假
1、谷子所年休假制度依照《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冀政办字[2015]162号)文件执行。具体细则见附件 。
2、在谷子所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均有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各科室需结合本室实际情况,建立工作AB角制度,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自行安排。
3、每年12月15日前各科室需向所综合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科室人员的年休假计划。鼓励每位职工按时按量休年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未能按计划休假,需在计划休假日期前,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科室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所领导审批。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在事后及时安排补休,并到综合办公室备案。如在休假期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休假,应另行安排时间补休。
4、年休假实行请销假制度,由科室主任签字,所领导批准,并到办公室备案。
5、年休假计划需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可以集中安排,一次性休完,也可以根据需要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经所务会同意,可在次年2月底前安排补休。
6、职工在休假前应安排好本职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7、对于确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在有资金渠道情况下,按相关规定计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婚假
依据2016年河北省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婚假做出以下规定: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河北省奖励15天,共18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不进行累加。
5、婚假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必须在半年内使用,逾期不再补休。
6、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和待遇不变。
(三)产假
女职工产假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产假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休假开始时间由职工自行决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奖励产假45天
2、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不以旷工计。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如确有必要,本人可向单位提出申请,经部门主任和所领导批准后,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4、产假期满,如确有必要,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其他福利待遇按月扣发。
5、婴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6、 男性职工可在妻子生产后一个月内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逾期不予补休。期间待遇不变。
(四)探亲假
职工探亲假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参见附件 。是否还要???
1、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3、已婚职工父母在外地的,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的职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职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处理。职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职工探亲假处理。
7、职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职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综合办公室确认,主管所长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报销标准为:以本人职务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30%以内的,由本人自负,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职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六、各种假期待遇。
1、年休假期间,视同在岗工作,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2、婚丧假、探亲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月减发奖励绩效。超过时间,按事假对待。
3、月事假累计五天及以上者,病假累计10天及以上者或病、事假累计十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奖励绩效。年事假累计十天以上者,病假累计二十天以上者或病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者,从当年中扣除一个月奖励绩效。违反考勤规定,无故旷工5天,停发下个月奖励绩效。
4、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薪级工资的60%;超过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5、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工处理。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6、逾假者,事后必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7、利用事假违反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所综合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