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
关于聘用科研助理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聘用科研助理管理,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2011年我所制定了外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2013年4月2日,进行了修订;2015年5月14日所务会对临时聘用人员的诉求进行了讨论,并制定了初步方案,2015年5月19日在所党政联席会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征求研究室主任意见,对科研助理聘用办法、待遇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根据研究结果,对聘用科研助理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聘用办法与程序
聘用科研助理在3个月以内的由研究室主任自行决定;
聘用科研助理在3个月以上、2年以内的,研究室主任提出拟聘意见,经主管所长批准后,被聘用人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由所人事部门统一办理聘用合同、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聘用科研助理在2年以上的,由所人事部门统一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才派遣手续,派遣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及退工手续,代发工资、代办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管理人事档案,接转党(团)组织关系,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申报,计划生育手续,及退休手续等;
聘用科研助理的试用期:聘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聘期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被聘用人员若自愿不办理聘用合同或劳务派遣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交人事部门。
被聘用人员要遵守本所和所在科室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研究室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研究室对聘用人员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要与该聘用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聘用人员不履行服务期限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研究室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二、聘用科研助理待遇:
1、聘用人员工资博士研究生月工资2500元;硕士研究生2100元;本科及以下1800元。研究室可根据聘用人员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验、工作态度和成绩等情况,对人员工资和待遇进行自行调整,但工资水平不应低于国家和河北省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有较长相关工作经历或工作能力突出的,月工资可适当上浮。上浮工资需研究室写出书面报告,研究室主任签属意见后报所长审批,交由人事部门执行。
2、建立聘用人员工资增长机制,签订聘用协议人员月工资每年增长50元,各科室根据聘用人员工作成绩可适当上调,上调金额及比例由科室提出申请,所务会研究决定。
3、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研究室与聘用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聘用人员自付金额包含在工资内,研究室应分担部分由研究室负责缴纳。
4、聘用人员出差、公休、节假、婚产假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
5、聘用人员完成的科研论文、成果、专利等享有署名权,排名按照贡献大小由各研究室讨论决定。论文奖分配按照谷子所规定统一执行。
6、聘用人员可根据各级项目申报要求,进行课题申请,经费由所在科室支配,纳入谷子所经费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统筹使用。
7、聘用人员午餐费用由各科室自行决定。
8、聘用人员享受和在职职工同等待遇,每年同在职职工一同进行工作总结,根据一年工作表现评优评先。
9、聘用人员可参加所里组织的各项学术和其他团体活动。
10、聘用人员工资每年最低增长50元,根据聘用人员工作表现,各科室可根据情况做适当调整,费用由各科室自行解决。
11、聘用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由河北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获得职称的聘用人员由各科室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科室工作需要,向谷子所办公室提出聘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务会研究决定后,予以聘任相应职称,工资待遇按照相应职称的最低级别执行。职称聘用人员聘期一年,每年需进行述职,根据工作表现进行续聘或解聘。
12、聘用人员可在研究室工作需要的情况下进行学位攻读或在职培训,但攻读学位或培训期间研究内容必需与课题研究方向相关,费用由研究室和聘用人员协商解决。
13、研究室有权利对不合格人员解聘,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办公室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解除聘用或降低聘用工资。
三、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月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