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
关于促进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鼓励全所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省政府《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冀政〔2014〕118号)和《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关于促进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冀农院科技字〔2015〕7号)文件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科技成果的产权归研究所所有,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的转化形式包括经营权转让、许可使用、技术服务、作价入股等。
第二条 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挂牌转让、技术市场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交易价格可通过研究所、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机构评估。转让协议签署前在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转让完成后,1个月内报院科技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三条 转化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纳入预算管理。转化收益由研究所和研发团队共享,风险共担;收益分配遵循:研发团队和全所职工共享、科研发展经费和个人奖金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成果转化收益的70%用于个人奖励分配,30%由研究所作为经费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 可分配奖金的7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17.5%奖励行政后勤管理人员,12.5%奖励其他科室人员。
第六条 行政后勤管理人员奖金分配参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其他科室人员奖金平均分配。
第七条 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九条 研究所可采用市场机制,通过共建研究院、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收入需及时按照相关要求上交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省财政科技资金补贴。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合作等事务,由所综合办公室统一协调,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
201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