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科技项目支出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

科技项目支出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科技项目资金支出,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3〕29号)和2016年9月7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直接费用支出

       第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第二条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明细的,由所综合办公室联合财务科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明细,单批仪器总价小于10万元,单台仪器价格小于5万元,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仪器设备,不再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组人员根据本单位资产购置有关规定自行采购,并进行资产登记。单批仪器总价大于等于10万元,单台价格大于等于5万元,可由项目组人员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农科院财务人员和所综合办公室监督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对于在项目预算书或任务书中已标明所购买仪器的种类、型号、数量的项目,不得随意更改所购买仪器的种类、型号、数量或列支预算外设备。根据项目需求,确需变更或购买预算外设备,需根据项目和资金下达单位相关规定,在保证政府采购预算总额或仪器设备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向所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所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购买。并根据项目和资金下达单位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3、需提供的相关支付和入账会计资料:政府采购仪器需提供有关审批、备案资料,委托采购代理协议,中标通知书,采购制式规范合同及清单原件,由供货方提供的税务发票,仪器验收材料及按照研究所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的相关登记手续等。非政府采购仪器需提供供货合同、采购明细、仪器验收报告、税务发票、资产登记手续等。

      第三条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需提供的相关支付和入账会计资料:由供货方提供的税务发票及采购明细、采购合同,验收入库手续,同时进行材料台账登记。政府采购材料,还需要有政府采购的有关审批、备案资料。

      第四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1、需提供的相关支付和入账会计资料:委托业务合同(附检验、化验、测试材料明细)、税务发票、测试结果报告(需加盖被委托单位的业务专用章或公章)。

      2、在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承担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并应有内部委托、内部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结算凭证。

      第五条  燃料动力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农机具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1、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燃料动力费直接支付给物业公司或公共服务单位的,要有明确具体的业务服务合同、代缴单位出具的税务发票,同时附计量明细表。

      2、大型专用设备所需汽油、柴油等燃料支出要依据业务量核支。原则上随用随加,据实支付。

      第 六 条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等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支出管理办法详见《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差旅费支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协调、论证、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主要包含会议住宿费、伙食费、文件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交通费,医药费,以及电视电话会议的会议室租金、电路使用费等。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严禁列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支出。相关支出管理办法详见《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会议费支出暂行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培训及有关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事先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1、组团或单人出国出境支出会计资料: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团组经费申请表,用汇申请核销、核销审批表,往返机票,国外住宿费、交通费票据,伙食费,公杂费包干使用等相关资料。

      2、外宾来访接待支出资料:接待计划,接待饭店住宿、伙食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及其他合规凭证。

      第九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1、需提供的相关支付和入账会计资料: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有关业务合同或协议,检索明细及结果并加盖检索单位公章,论文正式刊用通知及专利相关审核备案手续,相关税务发票等。

      第十条  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实习生、研究生、博士后、科研财务助理、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长期或临时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补助。

      需提供的相关支付和入账会计资料:

      1. 劳务代理机构派遣的人员费用支出要有人事代理合同协议,代理机构出具的代发工资和代缴保险费用发票及明细,以银行账户转账方式结算。

      2. 临时聘用人员和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大学生劳务费发放需提供:姓名、工资标准、身份证号码、领取人签字并按手印。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技术咨询和结项评审、成果鉴定等活动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上级部门从事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不得超过国家及省级相关标准。

      1、需提供的相关支付和入账会计资料:专家信息(姓名,工作单位,从事专业,职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个人打款账户信息等)及领取人签字的专家费领取表,银行代付明细回单。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25%。个别超出支付标准的要有详细说明及所领导的联合会签的批复。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

      1. 承担单位内部核算分摊的房屋占用费、用车费、维修费、电话费(个人移动电话费不可计入)、网络使用费、租地费、农机租赁费等其他费用应有分摊依据说明、分摊标准、分摊明细表及项目组负责人和科室主任确认签字。

      2. 科技项目对外发生的租赁费、补偿费、维修费等其他费用要有相关合同协议、税务发票及详细的业务清单。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支出有关说明

     (一)直接费用调剂使用规定

      1、在直接费用支出过程中,各类科目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资金调整预算测算依据。

      2、在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由课题主持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规定统筹安排,合并使用。

      3、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由项目主持人报单位审批后,自行调剂使用。

      4、劳务费不再设定比例限制,由课题主持人据实编制。

    (二) 直接费用支出结算方式

      1、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方式结算。

      2、小额的材料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费用尽量用公务卡结算。未用公务卡结算的,在报账时也可打入公务卡或工资卡。1000元以下支出可使用现金支付。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见《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公务卡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间接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指在科技项目任务下达预算中明确列支为间接费用的资金。由研究所统一管理整合使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经费。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其中: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六条  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使用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网络信息建设费、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公共试验平台建设以及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十七条 间接经费中的管理费以项目任务书中预算金额为准,原则上不低于间接费用的50%。任务合同中未明确间接费用的项目,不得擅自提取或分摊管理费。

      第十八条 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间接费用的50%。

      第十九条 绩效分配方案的制定是以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与科技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兼顾科辅人员的利益。项目组人员和行政后勤人员计提比例为8:2,即绩效支出的80%由项目组人员根据个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分配比例由项目主持人确定,20%由行政后勤人员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章   结余经费

      第二十条 结余经费指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的剩余资金。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可剩余资金比例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要求确定。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1年内由课题组提出使用计划,用于项目相关的后续研究经费的支出。第2年仍有结余则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2年后仍有结余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收回。 

第四章 科研副产品收入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科研副产品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登记台帐。不能坐收坐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及完成情况实行内部公开制度,每年年底由财务室在研究所网站上将各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开。同时在年终工作总结会上各科室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研究成果等进行汇报。以促进项目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公开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上级有关文件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财务科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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